本報訊(記者周晶晶 通訊員黃婷)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檢察院提起的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宣判。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同時判令趙某賠償因污染環境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約56萬元,用于環境修復。
該案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污染環境犯罪。2019年5月,趙某受馬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刑)雇請,在安徽省太和縣某村的一廢鉛蓄電池拆解提煉加工作坊,非法冶煉粗鉛90余噸。2020年11月,趙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他人在武漢市新洲區雙柳街某村一廢棄廠房內,利用廢鉛蓄電池拆解料非法冶煉粗鉛,當年11月13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接到舉報后,立即查封、扣押了提煉設備和廢鉛蓄電池拆解料約122噸、鉛錠約48噸。
“廢鉛蓄電池拆解料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定,趙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與環境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因處置的廢鉛蓄電池拆解料堆放在廠房周邊,導致周邊土壤鉛含量增加,個別點位甚至達風險管控值的53倍以上,造成土壤環境損害。”辦案檢察官介紹。
經中國地質大學評估,趙某污染的土壤面積達780平方米,按照環境恢復成本法計算,基本恢復受損土壤生態功能成本為8.97萬元,廢鉛蓄電池拆解料遺留危險廢物處置費為34.35萬元,危險廢物、鉛錠運輸、存放費用為6.15萬元,調查評估鑒定費為6.45萬元,共計損失數額達55.92萬元。
新洲區檢察院認為,趙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該院立案后及時發布訴前公告。因公告期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該院于今年6月24日向新洲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趙某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約56萬元。法院經開庭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辦案過程中,新洲區檢察院積極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在起訴后多次同市生態環境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法院等部門座談溝通,就危險廢物處置、環境損害賠償等問題進行研討,力求實現最佳辦案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根據商討方案,為盡早使被污染土壤得到修復,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已先行墊付55.92萬元賠償款,并啟動土壤修復和危廢處置工作。